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管理与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业西安”行动计划(2017-2021)》(市办字[2017]125号)、《西安市支持创业的十条措施》(市办字[2017]12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为在我市范围内由企事业单位独立运营,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区域内正常运营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市级众创空间时其实际投入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
(二)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中,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且场地使用权限在3年以上;
(三)应设立有在西安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运营机构,具备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四)入孵对象应是近三年成立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和创客,其中入孵的中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资源等方法,为入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团队、创客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高校院所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四)与不少于3家创业投资基金形成战略合作,且每支资金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每年须通过收购初创成果、天使投资和股权投资等方式,为不少于3家入孵企业、项目实现融资不少于500万元;
(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相关服务,建有综合服务平台,能够常态化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六)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制定可行的发展规划及运营方案,发展方向明确。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流程
第六条 对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首次给予30万元的资助;对3年内内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对3年内成为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再给予20万元资助。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与产业链结合紧密、专业化、市场化程度高,且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可输出的模式和经验,3年内通过科技部备案被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服务体系的孵化器,一次性补足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区县、开发区(园区)及本地高校院所、军工集团、龙头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众创机构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以及引进国内外知名机构建设特大型专业化众创空间,按“一事一议”方式,经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当年不能申请运营补贴经费。
第九条 申请市级资金的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局。
(二)众创空间资助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受理资助申报后,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分批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众创空间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创业工作体系,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众创空间信息报送制度,各空间每月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或创新创业载体管理部门报送创业孵化相关数据,由区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并纳入申报已建空间补贴和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和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长效机制,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运营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对市级众创空间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按照考核合格、良好、优秀等次由市级资金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绩效考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均不达标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前期资助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回资金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西安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15〕48号)、《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市级众创空间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市科发〔2016〕15号)和《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补贴暂行办法》(市科发〔2016〕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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