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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8/7/2
浏览次数:
2549
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级别:市级
发文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类别: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
发文号:
标题:西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9/1
内容: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2012]1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西安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六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的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形成与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孵化器性质、定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3.具有一支较高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
6.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进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满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4.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6.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7.在孵企业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科技局,由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3.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4.关于孵化器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5.关于在孵企业条件及毕业企业条件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7.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9.其他附件。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每年5月15日前,各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西安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同已获得市级认定,由市科技局负责统计备案。每年5月15日前,各开发区(基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主要孵化指标超过认定标准50%,且具有完善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孵化器,经专家评审后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五条 对经市科技局推荐获得国家、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六条 支持各区县、开发区建设孵化器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处室:高新技术产业处 联系电话:8678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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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资助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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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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